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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机长经验】船舶固定二氧化碳系统检查要点汇总

作者:江南体育全站 时间:2024-06-28 17:13:30

  为了预防近些年来船舶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操作不当造成的事故发生,保证船舶和人员的安全和财产的损失,本文根据SOLAS,IMO船舶固定灭火系统规范,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和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等的相关规定,介绍公约和法规对船舶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要求,并结合本人实际工作经验,针对需要检查的具体项目做出汇总和解释,从而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处在良好的安全的随时可用状态,减少因操作不当、保养不利而导致的一系列事故。

  - 二氧化碳间要设置在上层建筑或开敞甲板上的独立舱室内,不致因被保护处所发生火灾而切断通道,二氧化碳间与相邻舱室应气密分隔,二氧化碳间门要水密并向外开启;

  - 二氧化碳间内的通信设施要经常测试,与驾驶台、集控室等主要场所通讯要保持良好状态;

  - 二氧化碳间的门上如果有限位开关控制着二氧化碳间内通风机的,限位开关和通风机要启停正常,驾驶台水密门指示面板也要有二氧化碳间门的相关开关显示;

  - 二氧化碳间的通风效果要良好,相关风机和透气帽等要常常检验核查,尤其注意透气风筒的金属滤网和机械开关情况;

  - 二氧化碳间最好放置一个温度计,实时监测气瓶的储存温度(关于二氧化碳间要不要设置机械通风的要求,请参考附1);

  - 二氧化碳间的钥匙要有一把放在门外附近专用玻璃盒内,以供应急时方便使用,另外的钥匙可放置在驾驶台特定位置(要有明显标识)和主管人员处;

  - 二氧化碳间与隔壁舱室或甲板的防火分隔要达到一定的要求,二氧化碳间的地板为A-60结构,但通过的管系也要进行450mm的防火延伸。

  **附1**:对于2008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CO2间不强制要求设置机械通风;对于2008年9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若无法从开敞甲板进入,则CO2间必须配备有效的机械通风设施,如CO2间可以直接从开敞甲板进入,则也不强制要求设置机械通风。机械通风一般设置应为下部机械抽风(抽风管吸口离地不超过30CM),上部自然进风,或者上部机械送风,下部自然排风。

  - CO2气瓶应为高压无缝钢瓶,设计压力为15MPa,有40L和68L两种容积规格,每一个气瓶均应有合格证,检查二氧化碳钢瓶上是否有容积、净重、液压试验压力、试验日期、钢瓶号码和检验机关钢印等标识,瓶上应醒目地标识出二氧化碳字样;

  - 钢瓶应该按照被保护处所进行分组存放,各组分别设有释放装置,每组不应超过12瓶;

  - 通往货舱的二氧化碳管路内径不小于20mm,通往喷头的支管内径不小于15mm,通往机舱或者货泵舱的二氧化碳管路尺寸应足够大,喷头喷孔的流通面积总和至少不小于被保护处所总管的流通面积,以保证所需二氧化碳灭火剂量的百分之八十五能在两分钟内喷入需要被保护的场所;

  - 重点检查钢瓶连接软管情况和瓶头阀开关状态等,检查主管路压力表等仪表的工作状态;

  - CO2瓶头阀应由锻造青铜或强度及耐腐性高于其它金属材料制造成,瓶头阀应有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安全膜片或其它认可的安全保护装置,安全膜片应在压力达到18.6±1MPa时自行破裂。瓶头阀应连接一根直径为10-12mm的钢质虹吸管并伸至接近容器底部10-15mm处,检查瓶头阀安全销状态(具体安全销要不要拔除参考附2);

  - 针对在检查中可能被要求用压缩空气引入二氧化碳管系进行气密试验的问题,请注意压缩空气是逆向进入二氧化碳释放总管路,不会通向气瓶的启动控制管路,所以瓶头阀不会开启。另外国内航行的船舶在瓶头阀出口和释放管之间强制要求安装止回阀,以保证压缩空气不会冲击到瓶头阀,但国际航行的船舶没有强制要求安装,所以在气密试验前要注意检查止回阀是否安装,是否工作良好。所以除了压块+阀杆式瓶头阀外,建议还是不要进行此种管系气密试验。另需要非常注意的是,进行气密试验的CO2灭火系统是否设有增压阀,有些船舶为有效气动开启所有瓶头阀,从总管或集合管上引一路已释放的CO2气体接入瓶头阀启动管内,去开启未开启的瓶头阀。对于设有增压阀的船舶在进行气密试验前,应确保增压阀处于关闭状态或脱开增压管,否则压缩空气会通过增压阀进入启动管,造成CO2的误释放。

  **附2**:船舶固定二氧化碳气瓶瓶头阀的安全销要不要拔出,取决于瓶头阀的类型和工作原理,瓶头阀的类型按照封闭二氧化碳钢瓶内气体的型式可简单分为机械封闭式和膜片封闭式两大类。现举例几种常见瓶头阀:第一种是压块+阀杆式瓶头阀(UNITOR瓶头阀),该种瓶头阀在国内航行船舶中较为常见,UNITOR瓶头阀插上安全销后,气动启动将没有办法进行,对于设有遥控释放箱的船舶,将无法遥控开启瓶头阀,因此该类瓶头阀平时应拔除安全销;第二种是垂直破膜式瓶头阀(KAWASAKI瓶头阀),该种瓶头阀直接通过膜片封堵钢瓶,在手动开启瓶头阀时,将手柄下压,与手柄相连的顶杆推动带尖头的活塞下行,刺破膜片达到释放的目的。在气动开启瓶头阀时,启动气体进入内部腔室,通过气压推动带尖头的活塞下行刺破膜片。当瓶头阀插上安全销时,锁定的是手柄机构,手动启动将没有办法进行,气动开启瓶头阀不受影响;第三种是水平破膜式瓶头阀,当瓶头阀插上安全扣时,锁定的是手柄机构,手动启动将没有办法进行,气动开启瓶头阀不受影响;第四种是阀盘+弹簧式瓶头阀(NK瓶头阀),当瓶头阀驱动装置插上安全销时,锁定的是手柄机构,手动启动将没有办法进行,气动开启瓶头阀不受影响。

  - 检查主要操作阀件的限位开关工作状态,检查相关限位开关关联的警报延伸状态,是否在驾驶或集控室或其他重要位置有声光报警;

  - 2011年9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CO2释放报警需要同时具有听觉和视觉报警,2011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仅需听觉报警。海11之后对听觉报警做出了特别的条件,听觉报警的设置应能在所有机器工作的状态下,在整个被保护处所内都能听见,并且一定要通过调节声压或声调使释放报警与其他听觉报警区分开来;

  - CO2释放前的预报警时间长短应为人员撤离CO2保护处所所需的时间,但无论如何在CO2灭火剂被释放前应不少于20秒。在仅设有就地释放控制的传统货物处所和小处所(诸如压缩机房、油漆间等),无需装设此种警报器。二氧化碳系统释放预报警器应该也能由应急电源供电;

  - 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并未提到设置风油切断连锁的要求,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船用二氧化碳灭火装置》中提到“遥控释放站行程开关应接入二氧化碳施放报警装置与机舱风机、燃油泵等的切断控制管理系统中”、“施放阀的行程开关,应接入二氧化碳施放报警装置与机舱风机、燃油泵等的切断控制管理系统中”,这与《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8年)》和《钢制海船入级规范》2018年修改通报第4篇第2章2.9.3.4要求的“用于保护机器处所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施放前报警和施放不应导致自动切断机舱风机和油泵”相违背。《船用二氧化碳灭火装置》为行业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对于2018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应按照建造规范与入级规范的要求执行,不应将CO2的释放与机舱的风油切断设置连锁,但在CO2注入机舱之前确实必须切断机舱的风油,可在CO2间或消防控制站设置风油切断按钮作为紧急切断使用。对于2018年7月1日之前已安装的施放前报警与风油切断连锁,应加大管理与培训,避免人为事故的发生。部分船舶的连锁装置带有复位按钮,按下这个按钮会屏蔽施放报警和风油切断,便于日常检查和试验,但是一旦检查后没将“复位按钮”状态解除,线时,机舱等经常有人工作或出入的场所将无法收到施放预报警,也无法风油切断,这会导致很大的安全隐患;

  - 国际公约中对于机器处所明白准确地提出了应在处所外部设置风油切断的要求,“应设有停止强力通风和抽风机、燃油驳运泵、燃油装置所用的泵、润滑油供应泵、热油循环泵和油分离器(净油器)的控制装置”,但在对于固定式CO2灭火系统的有关要求中并没有明确提及应设置或不应设置风油切断的连锁操作。具体船舶关于风油切断连锁操作的设置,应在满足SOLAS公约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各自船旗国国内具体实际的要求,考虑是否布置。

  - 二氧化碳系统应该配有一定量的备件(称重用的原厂秤及称重用的吊架,备用的瓶头阀1只,备用各尺寸软管1根,备用各尺寸开口扳手一套),一般由厂家提供,数量应能使主管机关满意;

  - 注意二氧化碳总管路上的压力表要有合适的量程,太大或太小会被视为缺陷;

  - 如果设有专用的压缩空气吹通接口,在吹通完成后,要把该接口盲封(阀关闭,接口盖子盖上或法兰盲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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